首页 >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 2025年第三季度12329服务热线动态

2025年第三季度12329服务热线动态

时间:2025-10-20       浏览次数:       来源: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2025第三季度12329热线电话共受理市民咨询、投诉、建议等来电62932个。其中:自助语音受理19487,人工接听43445个(咨询类电话43123个,投诉类电话310其他类电话12个)。  

一、业务

(一)职工询问如何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

缴存职工因跨设区城市工作调动或者再就业,且已经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时,可以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进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自助申请,我中心收到申请后,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业务和资金转入。

(二)职工询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及缴存情况

1、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2、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任一分理处/管理部柜面进行查询;
    3、通过拨打12329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账户余额。

(三)职工询问如何办理同城转移业务

1、办理条件

职工因工作调动且账户封存,转出和转入单位均在我中心缴存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业务

2、办理方式及资料

    同城转移业务由转入单位发起:

1互联网渠道办理:网上业务大厅全流程办理职工同城转移业务

2柜面办理:专管员持职工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中心同城转移清册》(加盖转入单位公章)、《同城转移告知书》(职工本人签字)、转入单位介绍信或调令等相关材料到单位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二、提取业务

(一)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跨省通办”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问题

我中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非缴存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可以向购房地城市中心设立的“跨省通办”窗口异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如下:

1)借款合同(原件);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注: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需与上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12个月。

(二)职工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问题

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三)缴存职工关于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

1、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根据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自然年度限额管理,六城区范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25000元/年;三县一市范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0元/年;养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在上述提取金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3、提取频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年度提取限额内可以按需分次提取。

4、提取方式

符合条件的六城区、清徐县缴存职工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申请柜面办理应当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一类借记卡。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缴存职工可以通过柜面申请办理,应当提供身份证、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无房产的证明(可以选择证明承诺)、结婚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一类借记卡。养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首次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到业务承办机构柜面申请办理。

5、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指无房产证明,六城区、清徐县经职工本人授权,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古交市、阳曲县、娄烦县缴存职工应当由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养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同一家庭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

三、贷款业务

(一)职工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直接抵扣房贷的问题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后,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贷款。

(二)职工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的问题

1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缴存三年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上浮30%。

3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30%。

以上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三)缴存职工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问题

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再次申请贷款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的条件

1、借款人属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虽不在中心缴存,但符合住建部异地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4、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

5、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五)放宽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我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我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六)缴存职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问题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管理,优化服务水平,满足缴存职工差异化还款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贷款期限变更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业务受理条件

1)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含)以上,且申请时无贷款逾期;

2)借款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

3)借款人信用良好:

4)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需考虑借款人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

5)已取得所有贷款保证人、抵押物其他权利人、房产共有人等与该笔贷款相关的全部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期限最短可缩至2年;

7)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须同意相应延长抵押物抵押期限,且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8)组合贷款期限变更的,须取得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的书面同意,且变更后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9)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的,以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基准,延长期限或缩短期限均按整年进行调整;

10)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人65周岁。其中,实际贷款期限为已还期数和剩余还款期数之和。

2、变更后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依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现行利率政策执行,即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剩余还款期数执行5年(含5年)以下档次利率;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的,剩余还款期数执行5年以上档次利率。

3、业务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原承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原承贷部门负责审核借款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属组合贷款的,需同步核实商业银行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3)原承贷部门审核通过后,相关各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

4)因延长贷款期限需延长抵押期限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5)变更协议生效后,按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和利率重新计算剩余期数月还款额,并执行新的还款计划。

4、其他注意事项

1)贷款存续期内,仅限办理一次贷款期限变更业务,且在约定还款日当日不得办理。

2)涉及离婚析产、继承等可能影响共同还款责任或抵押权益的情形,须先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贷款期限变更。

3)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借款人贷款状态转为逾期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中心有权终止办理。

5、执行与效力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以上是缴存职工关心的问题,12329客服中心经过认真整理并就以上问题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给予一一答复,如有疑问请拨打12329客服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