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成立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机关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四、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中心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坚持分级负责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负责受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

信息技术处负责维护中心的政府信息。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审查。

政策法规处牵头,中心各部门配合,共同负责中心政府信息的更新。

七、中心各部门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和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心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

八、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由公开政府信息的中心部门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九、中心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十、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中心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十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十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十三、中心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中心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十四、中心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十五、中心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十六、中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

(二)中心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条件、程序以及时限;

(四)中心预算、决算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七、中心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网站,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电台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十八、中心门户网站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十九、中心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中心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中心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中心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十三、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十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中心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中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中心不予公开。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二十五、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中心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含中心)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中心牵头制作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二十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中心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中心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十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中心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心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十、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中心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中心可以不予提供。

三十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中心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中心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十二、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中心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中心更正。中心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中心职能范围的,中心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三十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心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十五、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中心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中心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中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中心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中心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三十六、中心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中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中心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十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的有关要求。

三十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