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
时间:2025-11-07 来源: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我市何时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我市于1992年6月,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发布施行的通知》(并政发〔1991〕160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概念?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的职工或者已缴存单位的新增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集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2、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标注的区域为准),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个阶段:
(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职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1〕160号)
(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职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部分)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5〕4号)
(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职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6%;(文件依据:并政发〔1997〕109号)
(4)2000年7月--2018年6月;2018年6月:每年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10%。(文件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5号)
(5)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文件依据:建金〔2016〕74号)
(6)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文件依据:并公积金〔2018〕35号)
(7)2019年7月至今,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执行同一比例。(文件依据:并公积金〔2019〕18号,并公积金〔2025〕18号)
7、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文件依据:并公积金〔2017〕21号)。
8、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9、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0、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有几种?
答:住房公积金采用按月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缴款方式分为:转账、网银、电汇,不得采用现金、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
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答:(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相关表格,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12、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部分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提取出来的行为。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出来的行为。
2、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9、大修自住住房;10.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3)租赁商品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离休、退休的;
(6)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项至第(4)项属部分提取;第(5)项至第(6)项属销户提取;第(1)项至第(4)项职工配偶均可提取。
3、什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答:购买:是指职工购买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房。
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大修: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镇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
4、发生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职工对自住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答:为了方便缴存人和保证资金安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直接转账方式,将提取资金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一类借记卡内。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1、什么是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答: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简称“联名卡”)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规定,为更好地服务全市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方便职工查询及快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合作,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一张多功能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联名卡具有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和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是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转存、公积金还贷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年度结息短信提醒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信息发布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
2、联名卡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各缴存单位应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办理和发放联名卡:
凡在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职工个人信息齐全,姓名、身份证号码完整、准确的职工。
注意事项:
(1)为确保联名卡长期
(2)有效使用,以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18位)作为联名卡的制卡凭证。
(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身份证每人只能办理一张联名卡。
3、联名卡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1)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对该职工多个账户进行合并后方能办理;
(2)职工因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的,必须由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所属分理处将该职工个人信息变更后方能办理;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该职工账户必须启封后方能办理。
4、联名卡有哪些专享优惠?
答:联名卡与其他银行卡不同,它除了具有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借记卡双项功能外,还享有以下四项专享优惠政策:
(1)免收卡年费;
(2)免收新开卡工本费;
(3)免收短信提醒服务费;
(4)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5、联名卡具有哪些功能?
答: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联名卡具有以下业务功能:
(1)信息查询功能
职工除了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www.tygjj.com)、分理处业务大厅触摸屏、公积金中心柜面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外,还可以持联名卡通过交通银行多媒体查询机、营业网点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者登录网上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余额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明细等情况,并可以进行相关凭证的打印。
(2)提取转存功能
持联名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改过去“办理银行存折→提取公积金→银行取现金”的做法,职工持本人联名卡和符合提取政策的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提取金额即直接划转至职工本人的联名卡中,职工凭联名卡密码即可通过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和自助设备取款。
(3)自动还款功能
职工通过交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联名卡作为还款卡,只要将月还款额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入联名卡中,在扣款结算期内,每月可通过交通银行代扣功能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动还款。
(4)短信提醒功能
职工持本人联名卡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激活免费开通银信通业务后,职工联名卡中的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账户变动情况(缴存、提取、年度结息)以及每一笔银行储蓄账户变动情况(存取款、转账、消费等)均会以手机短信方式实时免费提醒;同时,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和业务变动情况,也将通过短信方式让缴存职工免费获取,使职工能够及时准确了解本人联名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的最新动态。
(5)银行借记卡功能
联名卡还具备银行借记卡的所有功能。职工可持联名卡办理存取款、消费、转账、汇款、代收代付、证券交易、购买基金国债、理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金融业务。
6、联名卡如何申请办理?
答:步骤一:申请职工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填报交通银行规定的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后,交由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制卡。
步骤二: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职工提供的职工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并要求申请职工填报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进行现场制卡并绑定卡号到中心系统。
步骤三: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将制好的联名卡交予申请职工。联名卡个人办理业务结束。
7、联名卡如何办理激活?
答:申请办卡职工到交通银行制卡并领取联名卡的同时,该联名卡已完成激活。
8、联名卡密码遗忘怎么办?
答:遗忘联名卡密码的,职工需持本人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9、联名卡持卡人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本人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变更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分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后,持变更证明材料及分理处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证明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10、联名卡损坏或者磁条消磁怎么办?
答: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的,职工持本人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换卡手续。换卡后,联名卡卡号变更。职工更换联名卡,应按照交通银行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1、联名卡遗失怎么办?
答:职工遗失联名卡,应当及时通过交通银行客服电话或者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后,再于口头挂失5日之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遗失联名卡申请补卡的,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受理挂失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补卡手续。补卡后,联名卡卡号变更。职工挂失及补办联名卡,应按照交通银行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2、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时怎么办?
答:(1)联名卡持卡人因本人住房公积金发生销户提取而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注销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在办理完结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后,持卡人原联名卡专享优惠标准随之取消。
(2)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均需要注销,职工需持注销资料和本人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后,再到交通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注销手续并交回本人联名卡。

